粤东模具机械网

  协会宣传册      联系我们


   
汕头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汕头市模具工业协会”(简称“汕头模协”)。英文: SHAN TOU MOULD&DIE INDUSTRY ASSOCI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模具行业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从事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地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强市”的战略目标,促进与国际、国内各区域模具行业的交流与融合;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潮护路31号桂香园3幢511房,邮政编码:515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合法权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三) 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 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有关单位委托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六) 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服务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工作的贯彻落实。
(七)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八) 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九) 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国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 增强模协会员单位与其它相关协会、商会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小企业加强联合。
(十一) 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十二) 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发展行业公益。
(十三) 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模具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
(十四) 承办政府和上级主管行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 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及支持模具行业的人士及企业;
(四)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模具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的企业和个人,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具备初级职称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七) 参与制订协会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会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模具行业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说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汕头市模具工业协会    地址:汕头市金湖路30号二楼      邮编:515021
电话/传真:0754-8109668  E-mail: stmoxie@yahoo.com.cn